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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田增会与张永志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增会,张永志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100号原告:田增会,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荣,女,系原告田增会妻子。被告:张永志,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娟,女,系被告张永志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增会与被告张永志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田增会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增会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田增会负担。审判员  李新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