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3刑初19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成都市新都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青白江区,住成都市青白江区。2016年5月2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沈明,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玺长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沈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强”(在逃)租用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弥牟中街某号铺面,并在该铺面内摆设翻牌机五台、捕鱼机三台(10人座一台、8人座一台、6人座一台)共计29座,供他人进行赌博,以获取非法利益。2017年4月18日21时许该赌场被民警查获。被告人李某某于当日主动到案并如实犯罪事实。经认定,上述翻牌机、捕鱼机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开设赌场的事实并查证属实。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以(2016)川0113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设立赌博场所,提供赌博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川0113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罚,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二、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雷恩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琦附: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