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明武、张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武,张丽丽,李明学,孙汉强,巴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21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明武,男,1980年9月4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申请人:张丽丽,女,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申请人:李明学,男,1961年8月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申请人:孙汉强,男,1968年6月1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申请人:巴磊,男,1984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申请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明武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鲁1481民初12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32479.72元的财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故申请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李明武、张丽丽、李明学、孙汉强、巴磊名下价值232479.72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玉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