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沈琴新、薛小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琴新,薛小妹,曹平,王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53号申请执行人:沈琴新,女,1964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薛小妹,女,193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曹平,男,198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王明华,男,198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沈琴新、薛小妹、曹平与王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帅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