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汤双双与颍上县迪沟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双双,颍上县迪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26行初8号原告汤双双,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张如彬,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三虎,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颍上县迪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迪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6003182815C。法定代表人马广清,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曲辉,该镇副镇长。原告汤双诉被告颍上县迪沟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双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双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双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双双负担。审 判 长 张志侠审 判 员 杨国敏人民陪审员 任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冰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