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雪华与青国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雪华,青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1591号申请执行人:黄雪华,女,1982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青国友,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4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青国友所有的小型汽车。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