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9执恢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赣州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易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易明,艾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恢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赣州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河排上35号帝怡江景13栋101,组织机构代码:723947636。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易明,男,1975年3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被执行人:艾芳,女,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易明、艾芳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7年7月14日通过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高易明所有的位于抚州市东乡区新龙花苑12B-2-301室房屋(产权证号:XLHY-0319,面积:213.11平方米)。买受人杨爱平(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414000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高易明所有的位于抚州市东乡区新龙花苑12B-2-301室房屋(产权证号:XLHY-0319,面积:213.11平方米)所有权归买受人杨爱平所有。抚州市东乡区新龙花苑12B-2-301室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杨爱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杨爱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 挺代理审判员 乐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乐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