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孟繁伟与邵兴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繁伟,邵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孟繁伟,男,汉族,1974年12月8日生,住德惠市同太乡杨八郎村杨八郎屯*组。被执行人邵兴军,男,汉族,1954年10月4日生,住德惠市惠发街周家村南岗子屯*组。申请执行人孟繁与被执行人邵兴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无存款,虽有房地产被本院查封,但无法进行评估拍卖(土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无登记且为被执行人子女生活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民初199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