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小伍与张永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伍,张永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1533号原告李小伍,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被告张永哲,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小伍诉被告张永哲、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各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对张永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伍负担。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纳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