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执字第721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721之三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马某某已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270024630XXXX0879银行卡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陈捷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抒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