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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2379尚志中与靳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志中,靳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2379号原告:尚志中,男,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被告:靳峰,男,1967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志中诉被告靳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志中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尚志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志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尚志中负担。审 判 长 ��杜万亮人民陪审员 高 遵 宪人民陪审员 李 修 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贝 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