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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6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厂回族自治县丽菲羊绒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丽菲羊绒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840号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华东轻纺针织城三期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503813672法定代表人:孙平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芳,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晶旭,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丽菲羊绒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县潮白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68432307X1法定代表人:卢德彬,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丽菲羊绒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丽菲羊绒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19元,减半收取计3209.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潘国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范桑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