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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3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朝毅与薛海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毅,薛海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亳州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2194号原告:杨朝毅,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霍城县。被告:薛海望,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霍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蕉城区光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被告:亳州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工业园区淮河路南侧天运物流园*号楼102铺。法定代表人:邢贯安。原告杨朝毅诉被告薛海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亳州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已向原告杨朝毅赔付赔偿款,原告杨朝毅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朝毅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朝毅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古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