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财保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汤颂杰、汤润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颂杰,汤润清,汤长鑫,钟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财保10号之一申请人:汤颂杰,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人:汤润清,女,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人:汤长鑫,男,195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申请人:钟旺,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7)湘0124财保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汤颂杰、汤润清、汤长鑫与被申请人钟旺达成协议并向本院申请解除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钟旺所有的湘A×××××三菱牌DN7181P小车(车辆识别代号:LDNP4GFT5A0027387,发动机号DY5636)的扣押。审判员 李士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娜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