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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梁帅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梁帅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840号申请执行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王斌,行长。被执行人梁帅聪。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梁帅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90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7361.16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90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柯执行员 超启发执行员 胡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