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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任龙旭与西安择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龙旭,西安择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218号申请执行人任龙旭。被执行人西安择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申请执行人任龙旭与被执行人西安择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择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任龙旭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择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西安择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将本案案款30648.5元给付于申请人任龙旭,本案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西安择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缴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 伟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姣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