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5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媛、赵文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媛,赵文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5832号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信来。委托代理人:王聪。被告:赵媛。被告:赵文鹤。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媛、赵文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