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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法成、郭海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法成,郭海坤,郭良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财保71号申请人:李法成,男,汉族,1950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郭海坤,男,汉族,1963年3月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被申请人:郭良正,男,汉族,1988年5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系豫A×××××号小型轿车所有人)。申请人李法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海坤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李法成提供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良正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青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