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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葛建国与关素英、葛建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建国,关素英,葛建平,葛艳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2622号原告:葛建国,男,1963年12月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朋利、左云奇,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素英,女,1941年9月5日生,满族。被告:葛建平,男,1960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告:葛艳华,女,1966年4月13日生,汉族。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虎,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建国诉被告关素英、葛建平、葛艳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葛建国于2017年7月6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葛建国负担25元。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