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王府学校与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混凝土分公司、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王府学校,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混凝土分公司,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847号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王府学校,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王府镇牛营子村。法定代表人:王峰,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文,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素梅,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物流园区方圆街1号。主要负责人:陈广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振喜,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富润园小区25号楼02032商厅。法定代表人:许耀林,总经理。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王府学校与被告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红山混凝土分公司、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王府学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王府学校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50元,邮寄费60元,合计110元,由原告赤峰市松山区王府学校负担。审 判 长 张仲辉人民陪审员 陈国安人民陪审员 王玲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