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迟桂珍与孙立莹、长春市迎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桂珍,孙立莹,长春市迎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568号申请执行人:迟桂珍。被执行人:孙立莹,男,身份证号:2201811994********。被执行人:长春市迎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6578272。申请执行人迟桂珍与被执行人孙立莹、被执行人长春市迎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3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立莹给付赔偿款19,936.8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长春市迎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孙立莹承担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二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果。2017年7月17日本院下发执行决定书,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103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清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