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重庆瑞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昌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瑞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昌安,邓啟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869号原告:重庆瑞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钢花路648号写字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99254951N。法定代表人:唐定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理,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蒋昌安,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邓啟容,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重庆瑞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昌安、邓啟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本案在诉讼过程,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请求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瑞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昌安、邓啟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7元,由原告重庆瑞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光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