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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元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广元市石油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元销售分公司,广元市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554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元销售分公司,住所广元市电子路75号。负责人:刘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广元市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广元市利州区北京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世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元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广元市石油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元销售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元销售分公司的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元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君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