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定树与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定树,刘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2民初2518号原告:黄定树,男,1965年9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五十四。被告:刘艳,女,1976年3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黄定树诉被告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张亚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定树、被告刘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定树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邻居。2015年左右,被告刘艳与其夫刘一平因承包工程向原告借款80000元,后刘一平先后偿还了50000元,尚欠30000元至今未还。2015年7月9日,刘一平向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额为30000元的借条。2015年10月份左右,刘一平因病去世。原告认为,刘艳作为刘一平配偶,应当偿还上述30000元借款。现请求判令被告刘艳偿还上述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艳辩称,借款人刘一平已于2015年冬至左右去世,借款是否实际交付,被告不清楚。被告与刘一平于2015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即使借款属实,该笔借款也是刘一平婚前债务,与被告无关。刘一平去世时也未留下任何遗产。因此,被告对原告诉请债务无偿还义务。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9日,刘一平向黄定树出具“今借到黄定树叁万元正”的借条。2015年10月21日,刘一平与刘艳登记结婚。2017年6月19日,黄定树诉来本院,要求判令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黄定树提交的借条,被告刘艳提交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依据黄定树提交的借条能够证实刘一平向黄定树借款时间为2015年7月9日。依据刘艳提交的结婚证能够证实刘一平与刘艳登记结婚时间为2015年10月21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的规定,刘一平向黄定树借款30000元在其与刘艳登记结婚之前,应视为刘一平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应当由刘一平个人承担。且黄定树未提供证据证实借款用于刘一平、刘艳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亦未得刘艳认可,因此,黄定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黄定树要求刘艳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刘艳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黄定树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