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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纪朝英与顾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朝英,顾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874号原告:纪朝英,女,194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亮,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万福法律援助工作站志愿者。被告:顾刚,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39号发展广场1幢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0971434P(1-1)。负责人:方向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雅珺,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松,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朝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朝英撤回对被告顾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纪朝英负担。审判员  陈宝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