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武冈市顺顺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夏云峰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冈市顺顺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夏云峰,陈明芳,黄生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武冈市顺顺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冈市。法定代表人:郑雯雯,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夏云峰,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明芳,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系夏云峰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茜,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宁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生合,男,195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再审申请人武冈市顺顺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申请人夏云峰、陈明芳、黄生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再审申请人武冈市顺顺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冈市顺顺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小青审判员 李 祥审判员 李崇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海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