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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民初476原告罗艮利诉被告欧阳国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艮利,欧阳国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476号原告:罗艮利,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顺军,湖南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欧阳国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箭,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艮利诉被告欧阳国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罗艮利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艮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5元,减半收取4832.5元,由原告罗艮利负担。审 判 长  乐小宁人民陪审员  李酒兰人民陪审员  唐先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阳贤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