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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闫娜与紫来喜(天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娜,紫来喜(天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118号原告:闫娜,女,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紫来喜(天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635120J。主要负责人:高卫华。原告闫娜诉被告紫来喜(天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闫娜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娜撤诉。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计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连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新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