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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财与于艳丽、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财,于艳丽,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988号原告张财,男,1960年4月27日生,汉族,教师,住双辽市。被告于艳丽,女,54岁,汉族。住双辽市。被告XX,男,54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财与被告于艳丽、XX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财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天成审 判 员  田志军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聂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