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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3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玉军与赵月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军,赵月萍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3民初955号原告:吴玉军,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告:赵月萍,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原告吴玉军与被告赵月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故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优才审 判 员  吴镇汝人民陪审员  佟振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单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