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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刑初20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岳抗美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抗美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46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抗美,男,1991年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2017年3月16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未检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抗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玫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抗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岳抗美酒后驾驶其车牌号为×××××号银灰色北京福田牌小型货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义和庄养殖场院前无名小道上,在由西向东倒车行驶的过程中与行人陶某某(男,3岁)相撞,造成陶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岳抗美的酒精含量为84.24mg/100ml;行人陶某某的死因为颅脑损伤死亡。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岳抗美有醉酒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且不按规定倒车的行为,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陶某某不负责任。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抗美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疏忽大意,未保证安全驾驶而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抗美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岳抗美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2017年3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岳抗美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号银灰色北京福田牌小型货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义和庄村南养殖场无名路由西向东倒车时,该车辆后部与车后方玩耍的陶某某(男,3岁)相撞,造成陶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岳抗美报警并将陶某某送至医院救治。陶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岳抗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4.24mg/100ml;陶某某的死因为颅脑损伤死亡。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岳抗美有醉酒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且不按规定倒车的行为,其过错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岳抗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某不负责任。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岳抗美的家属赔偿死者陶某某的父母29万元,涉案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死者陶某某的父母6万元。陶某某的父母对岳抗美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110报警受理单,被告人岳抗美供述,证人田某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医院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勘验照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小型货运汽车×××××车辆信息,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抗美醉酒后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疏忽大意,未保证安全驾驶而发生事故,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岳抗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岳抗美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抗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对被告人岳抗美实行社区矫正;三、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庆春代理审判员  信 彧人民陪审员  李向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