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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9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林春与张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春,张存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2186号原告:张林春,男,1955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张存东,男,1951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原告张林春与被告张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林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9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8日及2017年3月24日被告张存东分两次从原告处借款199000元,并承诺借期1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张存东偿还借款199000元,但原告提供的被告张存东的联系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林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建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裴向忠书 记 员 张钰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