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易荣斌与王金鹏民事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荣斌,王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财保130号申请人:易荣斌,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金鹏,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新疆伊宁县人。申请人易荣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金鹏在湖南省双牌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款14万元。申请人易荣斌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舜德摩尔)住房(产权证号:永房权证冷字第715******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易荣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易荣斌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金鹏在湖南省双牌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款1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二、查封申请人易荣斌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舜德摩尔)住房(产权证号:永房权证冷字第715******号)的产权。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或设立抵押。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易荣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林恩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