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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席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805号原告:席某,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许某,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原告席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席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某系自愿处分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席某负担。审判员  徐明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