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叶某诉陈子娟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陈子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1241号原告叶某,女。法定代理人叶文进,男,系原告叶某父亲。法定代理人孙开怀,女,系原告叶某母亲。被告陈子娟,女。委托代理人李加喜,云南陈永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陈子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法定代理人叶文进、孙开怀于2017年7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法定代理人叶文进、孙开怀承担。审判员 宋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