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欢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欢,北京邦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885号申请执行人高欢,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被执行人北京邦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幢13层2-1601。法定代表人王智慧。关于高欢申请执行北京邦桂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西劳人仲字[2016]第205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邦桂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邦桂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邦桂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邦桂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