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64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2017)陕0429执64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茂华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4)旬邑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1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6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革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库浩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