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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4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露莹与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露莹,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352号原告:黄露莹,女,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云,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铃木贵博,总经理。原告黄露莹与被告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黄露莹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露莹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露莹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黄露莹负担。审判员 孔 宪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宝多音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