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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字第30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东林与钱伟华、范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林,钱伟华,范林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字第3045号之三原告:李东林,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钱伟华,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范林江,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林诉被告钱伟华、范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6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国琴审 判 员  高洪超人民陪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