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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依据已生效的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费等共计24048.08元,诉讼费2050元、执行费290元。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现已履行10000元,剩余款项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已领取同时自愿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并提交书面撤回申请书一份。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24执15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若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张利军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