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执恢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孙祥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孙祥青,山东豪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执恢7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168号。被执行人孙祥青,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山东豪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与联通路交汇处东方之珠A座2071号。本案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申请执行孙祥青、山东豪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