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田晓晓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华苑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晓,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华苑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645号原告:田晓晓,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华苑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梅苑路9号10号楼。负责人:刘智强,总经理。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宋琦,总经理。原告田晓晓与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华苑购物广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田晓晓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晓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晓晓负担。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