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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行审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骅市国土资源局、邓长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骅市国土资源局,邓长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3行审152号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黄骅市渤海路377号。法定代表人刘炳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小刚,黄骅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邓长鹏,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邓长鹏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黄国土罚决字(2016)第常03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2016年9月25日,被执行人邓长鹏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常郭镇西排村北的集体土地1430平方米建家庭农场(地类为基本农田,不符合《黄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家庭农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邓长鹏作出黄国土罚决字(2016)第常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30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基本农田30元/平方米,共计42900元整(大写:肆万贰仟玖佰元整)。其中对于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黄骅市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黄骅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后,被执行人邓长鹏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黄国土罚决字(2016)第常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中“罚款:基本农田30元/平方米,共计42900元整(大写:肆万贰仟玖佰元整)。”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邓长鹏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该情形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黄骅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黄国土罚决字(2016)第常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罚款:基本农田30元/平方米,共计42900元整(大写:肆万贰仟玖佰元整)。”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文利审判员  刘华卫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思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