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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学彬与李雄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f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彬,李雄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437号原告:李学彬,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住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廷发,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雄杰,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住龙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学彬与被告李雄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李学彬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彬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学彬负担。审判员  韩银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靖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