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9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赵雅南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雅南,张桂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9112号申请执行人:赵雅南,女,1944年11月5日出生,满族,首钢冷轧带钢厂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张桂昌,男,194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大街4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02民初12381号判决书,赵雅南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桂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桂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桂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名下财产,以清偿本案债权及至债权清偿之日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天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