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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姜建礼伪造身份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182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建礼,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公民身份号码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扶沟县。曾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1年4月19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1年6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羁押,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1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建礼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玉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建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11日16时许,举报人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姜建礼约购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同年3月13日10时许,举报人在本市海淀区吴家场路潞安酒店门前,收到被告人姜建礼邮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经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被告人姜建礼于2017年3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建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被告人姜建礼的供述,证人程某、赵某、刘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居民身份证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鉴定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建礼礼伪造居民身份证、驾驶证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建礼犯伪造身份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姜建礼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建礼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谭轶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郎 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