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王远昆、曾其芬、王远彬、梁绍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王远昆,曾其芬,王远彬,梁绍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922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原内江市兴隆村镇银行沱江支行)。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榕树巷8号1幢1层1-4、1-5、1-6、1-7、1-8、1-9、1-10号。法定代表人:许迅,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远昆,男,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被执行人:曾其芬,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被执行人:王远彬,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被执行人:梁绍真,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江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