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志学与吕彦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学,吕彦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256号原告陈志学,男,1957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吕彦楠,男,1982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学与被告吕彦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学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学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志学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利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