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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贾颖亮与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颖亮,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878号申请执行人贾颖亮,女,汉族,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东侧爱西华庭3幢10301室。法定代表人高继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贾颖亮与被执行人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贾颖亮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3执187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甜打印:贺甜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7月20日地点:本院执行局321室案由:物权保护纠纷合议人:杨李华、张鹏、董超承办人:杨李华记录人:贺甜杨:今天我们合议一下申请执行人贾颖亮与被执行人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贾颖亮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现在拟终结执行本案。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意(2017)陕0113执1878号案终结执行。董: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同意终结执行。决议(2017)陕0113执1878号案终结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