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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1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俊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俊,张玉昆,程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新站区瑶海区工业园包公大道北。负责人:杜爱仓,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俊,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玉昆,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济华,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俊、张玉昆、程济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徐 勇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从朋 来源:百度“”